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