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