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