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