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