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