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