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