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