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