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