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