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在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