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