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举报生产许可审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举报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