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原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