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二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申请换证或申请不予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