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结论告知书。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