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