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