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从事评审的处理决定:
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未依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实施评审活动的;
同时对同一申请人既实施评审又提供咨询的;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收受当事人礼金、有价证券以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
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