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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开展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标准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应当由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应当经量值溯源或核查以满足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仪器设备的档案,包括操作规程、量值溯源的计划和证明、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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