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