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