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