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线水平、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评估专项实施风险监测。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不同环节风险监测。各部门风险监测结果数据共享、共用。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