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本单位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