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一、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年) 一、 一、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