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具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
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
能够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所需人员、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标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