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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第五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承检机构制作的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书面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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