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