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八条 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