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三十四条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