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限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