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处理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处理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