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