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