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抽样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