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