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