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