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