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