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