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