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