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