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3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3 142.3 适用范围 (a) 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训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 (2) 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和保持航空器型别等级需接受的训练和检查。 (3) 中国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按照CCAR第61部获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需接受的训练。 (b) 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被批准从事本条(a)(2)、(a)(3)款所述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142.1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