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9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91 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为每个受训者保持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 受训者姓名; (2) 培训课程的名称,完成的培训时间以及使用的飞行训练设备; (3) 受训者在每一阶段的表现和教员的签名; (4) 实施训练大纲要求的实践考试的日期与结果,以及实施考试的人员的签名; (5) 训练中心检查员进行的检查科目的名称、检查结果和日期; (6) 检查或考试不合格后追加的训练科目和小时数; (7) 通过训练后,训练中心颁发的合格证明的影印件。 (b) 对按B章得到批准,被委任到特定科目中担任教学任务的每个教员与检查员,训练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保持一套记录,以表明其满足了本规则中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该记录应… (1) 初始资格和持续资格的审查记录; (2) 所接受的所有培训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及培训结果或培训合格证明; (3) 训练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其在特定教学内容中担任教员或检查员的批准书。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本条(a)款中要求的记录,在完成训练、考试或检查后,至少保持2年; (2) 教员和检查员在被合格证持有人雇佣期间或解雇后2年之内,必须按(b)款中的要求保持其资格记录; (3) 本条(b)款中所要求的复训和熟练检查记录,必须保存1年以上。 (d)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供训练记录。 (e)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受训者或受训者所在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本人的训练记录影印件。 (f) 如合格证持有人仅提供训练设备的干租服务,则只需保存受训人员的设备使用记录。 G章 罚则 F章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