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6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42.61 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a) 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保证训练工作的顺利实施。 (b) 教员应当得到飞行训练中心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教学,批准书中应当具体指明教员可以实施哪些内容的教学。 (c) 教员在初始聘任前,应当按以下项目完成至少8小时的地面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笔试: (1) 教学法; (2) 训练政策与程序; (3) 学习过程的基本原理; (4) 教员的职责、权利与限制; (5) 每种课程对设备的最低要求; (6) 训练科目的修订; (7) 人为因素,包括机组资源管理; (d) 教员应当对其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中的典型课程段,向检查员演示其教学能力和熟练程度。 (e) 在飞行训练中心的核心课程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员,除持有按CCAR61.221条要求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教员外,应当在初始聘任前得到局方的批准。 D章 目录 (a)